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8 点击次数:7250 发布人:李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范决策风险,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陕师党发〔2022〕29号)要求,结合采招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采招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管理、重大采购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采招办处务会是采招办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对处内“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研究采招办重大决策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指示的重要措施;
2.传达学习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指示、会议、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等;
3.研究采招办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学校安排的专项性工作等;
4.意识形态教育、廉洁教育、安全教育等重要事项;
5.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等重要事项;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研究采招办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1.按照学校有关程序,研究采招办人员调配、人员招聘、干部职务晋升等;
2.研究采招办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违规人员处理等;
3.研究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各类推优评优评先等;
4.研究与人事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研究采招办重大采购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1.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及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进展情况;
2.采购项目属性界定不清的事项,采购项目执行过程有问题的事项;
3.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第八条 研究采招办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1.采招办预算总收支的调整;
2.动用学校预备费、追加采招办预算以及预算调剂调整事项;
3.采招办其他大额度资金(≥10万元)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副主任同意,汇总后报采招办主任审定。凡未经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有关人员应在会前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分析,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议题材料应严谨简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会议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会议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提交会议的通报性议题,原则上只限于涉及学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介绍与说明。议题汇报要准确、言简意赅,不涉及与议题无关的内容。会议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一事一议,参会人员要根据所要研究的事项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定事项分别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末位表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读。
第十三条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对于审议性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结论,并确定工作落实科室和责任人。如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需再行研究时,可暂不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审议,但应有明确说明。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讨论的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保密制度。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对于决策议题、审议内容、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反馈制度。处内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主任抓紧落实;明确由科室执行的,由分管副主任督办,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向副主任、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制度。采招办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决策决定的;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客观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如遇学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采招办2022年10月20日处务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