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服务采购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24〕11 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点击次数:4582 发布人:任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服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采购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财政部内部控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服务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陕西师范大学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服务类品目的行为,政府对有关服务购买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合作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学校有关服务工作校内各单位能自行承担的,原则上不予对外采购。
第三条 学校服务采购坚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服务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业、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五条 学校服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经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实施,同时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自行组织的,要加强服务采购管理,防范采购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服务采购由采购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采购工作。
第八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服务采购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起草服务采购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三)负责受理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服务采购项目;
(四)负责制定采购工作方案、确定采购方式;
(五)负责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负责汇总并管理服务采购文件资料的立卷整理、保存、移交工作;
(七)负责处理关于采购项目的质疑,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采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服务采购需求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采购预算的编报、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同时对项目执行单位采购需求形成过程及环节进行把关,并对评审办法和采购方式提出建议,参与服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及验收工作。
服务采购的立项审核由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划分负责,党政职能部门要主动公布立项审核的范围和流程。其中,与消防、安防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保卫处审核;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与国有资产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与网络信息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与后勤管理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审核;与图书资料相关的采购应事先通过图书馆审核;其他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等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服务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方,主要负责向业务归口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审核,业务归口部门须重点关注校内是否有能力承担该业务服务工作,并给与明确审核意见,向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项目,在分级授权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并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做好合同履约及验收工作。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作为项目执行单位直接发起服务采购申请。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属性,其他属于非政府采购属性。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属性的服务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非政府采购属性的服务采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服务采购组织形式按照采购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学院采购、零星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政府采购属性项目只能采用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坚持“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采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属性项目及直接采购、零星采购、学院采购适用范围之外的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
学院采购,是指由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采购。适用于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不包含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采购。
零星采购,是指由项目执行单位安排由3人及以上单数在编在岗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的采购。采购小组推荐产生组长,组长牵头组织,在认真调研、集体研究决策的基础上,形成采购纪要,采购小组成员须在纪要上签字,组长对采购过程负全责。适用于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采购,不包含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由经费负责人或由经费负责人安排在编在岗人员直接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以下的服务,不包含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采购。各单位应加强直接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策,落实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压缩采购批次,严禁将学院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拆分为直接采购。采购完成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采购结果,并对采购过程负全责,定期向单位备案采购情况,从而保证直接采购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服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磋商、网上竞价、谈判采购、单一货源采购、网络采购、框架采购、考察采购、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采购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直接购买,也可采用采购招标行业规范或通用的其它方式。
公开磋商,是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邀请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提交方案和报价予以响应,由磋商小组与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或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磋商,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按照评审办法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https://zbb.snnu.edu.cn)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且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具体见《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实施细则(修订)》。
谈判采购,是指通过组建不少于三人单数的谈判小组,依据项目的采购需求,与供应商通过谈判,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形成采购纪要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谈判采购方式进行:
(一)零星采购组织形式下使用;
(二)对同一采购项目经发布两次公开磋商公告后,仅有两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或第二次评审现场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两家时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两家时,现场可转为谈判采购方式;
(三)对于各单位集体决策后认定属于本单位工作秘密,不适宜公开磋商或者网上竞价,且知悉范围应得到有效控制的采购项目。
单一货源采购,是指经不少于三名专家论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唯一供应商进行商议确定成交价格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货源方式采购:
(一)因技术原因无法形成竞争,或者采购艺术服务,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经公开磋商或网上竞价两次后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可不再经专家论证、公示,直接转为单一货源商谈后成交。
框架采购,是指对有关服务按照约定规则通过遴选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的服务采购,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采购需求及评审办法,仅能在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下使用。
网络采购,是指由项目执行单位决策会议确定通过网上在线比较3家及以上网络平台(例如京东、苏宁易购、国美、天猫、淘宝、官方商城等)同一时段内明码标注的价格,经沟通后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形成采购纪要的采购方式。
考察采购,是指由项目执行单位决策会议确定组成不少于3人单数的采购小组,通过外出实地考察,集体表决,确定成交供应商,形成采购纪要的采购方式。此方式必须有单位决策会议纪要支撑。
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采购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是指凡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简称DRAA采购)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目录内的,可直接使用DRAA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结果的方式。
直接购买,是指直接向非第三方中介机构采购的方式,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相关目录、制度、规定、要求或指导价、最高限价、费用标准等之下直接购买的,包含但不限于自来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煤油、飞机票、火车票、客运汽车票、轮船票、门票、出租车、邮递、通讯、保险、报刊订阅等;二是会议培训涉及的住宿、餐饮及其它在总包干限额或标准以内直接购买的。
对于鉴证咨询服务类及商务服务类采购,若上级部门或者省级相关部门已有相关采购结果,还可通过单位决策会议确定是否直接采用已有的采购结果,服务履行期已经结束的结果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 针对紧急抢修或因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的应急任务等突发情况,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在取得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后,可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采购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应急采购备案表》,完成采购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审法和最低价法。
综合评审法,是指将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指标、商务业绩、售后服务以及对采购文件相应要求内容的响应情况,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时,对响应文件的每一项指标进行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总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七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评审事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必须参与。学院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安排,且至少聘请一位非本学院的评审专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组织,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后独立打分,组长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若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组长须负责组织评审委员各成员进行答复。
工作人员做好项目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由评审现场主持人和协助人员组成,学院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由项目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主持采购活动,现场供应商资质审验,协助评审委员会统计评审结果,维持评审秩序,宣布采购结果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流程与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准备
(一)项目执行单位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项目立项并获得预算批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申请,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采购前须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包括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须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提交采购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结合项目实际,联合审查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财务、资产、业务归口、审计(内控)、监察等管理部门。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重新提交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采购申报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的向采购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学院采购和零星采购的向项目所在单位申报;属于直接采购组织形式的无需申报。
项目执行单位申报采购时,要按照采购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申报流程,按照不同采购组织形式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采购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事业发展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变化及时在部门网站更新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确定
学校集中采购由项目执行单位建议,采购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学院采购由项目执行单位确定。
零星采购由采购小组确定。
采用考察方式采购的,项目执行单位还须编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方式确定后,不同的采购组织实施主体根据申报材料,结合项目特点负责组织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经过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须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前置审批。合同模板当中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主管部门在相应媒体及学校网站等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或采购公告。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部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发布。
采用公开磋商和框架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等标期设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须进行现场踏勘的,不得少于12个日历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包括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或纪要,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委托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学院采购活动由教学科研单位在采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事项范围内合法合规依程序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发放
采购结果产生后,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在相应媒体及学校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一个工作日。同时,政府采购属性项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移交项目执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确定
根据采购结果,项目执行单位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依据采购文件(含答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投标(响应)时的承诺、评审报告或纪要完善合同内容,在技术标准、商务条款、售后服务、质保等方面,不低于原采购文件及供应商响应的基础上,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确定合同文本草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
采购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完成合同签署。合同签署应在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提交合同文本草案,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自合同文本审核通过后7个日历日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提交经成交供应商签署完毕的合同。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以下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一)合同总价小于2万元的服务采购合同;
(二)经承办部门(合同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合同承办部门)研究同意并符合以下情况的服务采购合同。
(1)采用网络采购方式的,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订单且订单可查询的;
(2)针对紧急抢修或因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的应急任务等突发情况,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
(3)采用考察采购方式采购客运、会议、住宿、餐饮和租赁服务等,考察纪要明确服务单价或服务总价据实结算情况下。
以上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通过其他形式(例如:备忘、承诺、电子邮件)对双方责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并妥善保留订单、验收单、付款单、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服务采购项目无论是否签订合同,项目执行单位接受服务即表示要约生效。未完成采购程序的服务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接受供应商服务,否则,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风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现场踏勘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活动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采购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原则上安排在采购报名截止后第2日,参照在校内举办会议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应当服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现场踏勘应组织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参加。
第二十九条 答疑回复
对采购文件有疑问,或现场踏勘后需要答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实施部门或代理机构提交答疑申请。
对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解答答疑申请的技术问题,答疑回复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采购主管部门审核,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回复,答疑回复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回复应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其他项目在回复前,应征得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
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资料是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效文档资料(包括电子资料),政府采购属性项目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其他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采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申请资料、采购文件(含答疑、澄清纪要)、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纪要)、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项目执行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服务项目通过不同经费卡等(同一个预算项目的除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五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供应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服务完成后,供需双方须依据采购情况或合同条款履行履约验收程序。履约验收实行合格制,结论仅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发起服务采购时,须一并提出服务结束后的履约验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验收标准和供应商评价等事项,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还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验收人员须为在编在岗人员。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须出具书面验收纪要,验收时至少3人及以上,100万元以上至少5人及以上,参加验收的全体人员均须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向采购主管部门备案,由采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2万元以下的,在办理报销时,验收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验收人员不能是采购人员,签字即默认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服务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待具备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根据内部控制“采购与验收”相分离原则,参加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验收。
第六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陕西师范大学,具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采购职责。采购人代表由项目执行单位推荐,采购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权威机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建办法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四十条 代理机构是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委托进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第三方,代表学校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采购主管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采购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质疑。
第四十三条 采购组织实施部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答复前,应征得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采购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投标(响应)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响应)人认为采购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响应)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采购组织实施部门如实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服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本办法开展服务采购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采购主管部门暂停相关项目采购的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对某些领域服务采购有新的创新要求,按照改革文件执行,后勤服务集团服务采购按照学校后勤改革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一层次建设学科单位和党政职能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专门制定具体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经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备案的实施细则开展学校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2024年第1次)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陕师校发〔2017〕157号)《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7〕158号)《陕西师范大学学院采购仪器设备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7〕155号)《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陕师物采〔2018〕3号)《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细则》(陕师物采〔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