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采购人代表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10-30 点击次数:1804 发布人:李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内部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运行,对采购活动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陕西师范大学,具体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履行采购职责;采购项目执行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等,是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最终负责方;采购人代表,是指受学校委托,在项目评审现场代表学校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的具体人员。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等的统称)成员之一,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客观公正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二)由校内在编在岗人员担任;

(三)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需求,能充分履行对参评项目的评审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评审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人数,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原则上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一般选派1人,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选派13人。采购人代表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执行单位推荐或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推荐,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最终选定确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亦可根据需要调整或指定采购人代表。

(一)单位推荐或指派的采购人代表人选,由所在部门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

(二)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采购人代表人选由采购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推荐,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采购人代表人选推荐人数应不少于确定的采购人代表人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增加或者减少采购人代表数量的,可与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沟通后确定。

第六条 采购结果公告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代表名单信息。确定的采购人代表应对个人身份保密,应主动获得并提前熟悉采购文件;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潜在供应商情况;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凭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采购人代表授权书》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进入评审现场。

第八条 进入评审现场后,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要以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一)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二)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所有说明情况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评审中不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得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不得对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进行表态;

(七)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录音录像下予以提醒,事后及时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八)服从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九)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十)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应留存一份评审报告和一套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副本,及时交与采购项目执行单位。采购项目执行单位可安排采购人代表或其他专人负责起草合同,根据采购文件(含合同模版、答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评审报告或纪要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提交合同文本草案至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详细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进行检举和投诉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招标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采招办20241018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