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25〕135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点击次数:135 发布人:王莎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强化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配套设施建设等,包括工程施工、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上进行以修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等为目的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工程、水电暖改造工程、消防安防人防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观建设工程以及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维修工程。

第五条 学校工程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工程采购管理,需要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开展的工程采购,应作为项目执行单位遵循本办法开展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工程采购由采购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采购工作。

第八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工程采购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订工程采购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三)负责受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采购申请;

(四)负责制定采购工作方案、采购方式;

(五)负责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负责汇总并管理工程采购文件资料的立卷整理、保存、移交工作;

(七)负责处理关于工程采购项目的质疑,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采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采购需求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采购预算的编报、工程方案设计、造价估算、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同时对项目执行单位采购需求形成过程及环节进行把关,并对评审办法和采购方式提出建议;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及验收等工作。

基建工程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基建处,修缮工程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其中,与使用功能改变相关工程的技术方案应事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与房屋结构改变相关工程的技术方案应事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核;与消防、安防相关工程的技术方案应事先通过保卫处审核;与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程的技术方案应事先通过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与实验室建设相关工程的技术方案应事先通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等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工程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方,主要负责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开展采购活动后,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承办相关合同、具体执行合同,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接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协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验收,承担采购活动相关费用支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作为项目执行单位直接发起工程采购申请。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属性,其他属于非政府采购属性。

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采购,需遵循国家经济政策导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采购意向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合同按照《民法典》,履约验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非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比选、公开磋商、网上竞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也可采用采购招标行业规范或通用的其它方式,其中公开比选、公开磋商、网上竞购采购方式适用于所有非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公开比选,是指在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按照公开比选文件或者比选需求提交方案和报价,由评审小组通过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按照评审办法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磋商,是指在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提交方案和报价,由磋商小组与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或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磋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响应方案按照评审办法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网上竞购,是指通过学校网上竞购系统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在规定时间通过系统在线报名响应,对于其中符合施工资格要求且满足需求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按照网上竞购系统平台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谈判采购,是指组建不少于三人单数的谈判小组,依据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形成谈判纪要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谈判采购方式进行:

(一)同一项目通过两次公开比选或公开磋商,或三次网上竞购,采购未能成立,且有三名以上专家出具采购信息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项目。

(二)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或通知,需要由政府管理部门推荐或指定的供应商完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特殊行业的项目。

(三)通过单一来源论证的项目。

(四)工程方案未确定且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五)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采用谈判采购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谈判;情形(四)(五)时,推荐邀请相关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第十八条 直接采购,是指由组成不少于三人单数的采购小组负责遴选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采购。

第四章 采购流程与要求

第二十条 采购准备

(一)项目执行单位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并获得预算批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申请,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招标计划的发布。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市场调查、需求调查,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地确定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依据概预算确定,包括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属性的采购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还须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联合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报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采购申请。

项目执行单位对提交采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采购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预算批复,最高限价(如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如有),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支付方式、采购方式及相应具体评审办法的建议、合同主要条款等。对于政府采购属性的采购项目,还应包括采购实施计划及联合审查意见。

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项目无需进行采购申报及相关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案和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申报材料,按照本管理办法确定采购方案和采购方式。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项目,应当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执行。

因采购失败拟变更采购方式,或拟启动采用谈判采购方式时,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后,依法依规依程序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案和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事项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申报材料,结合项目特点负责组织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前置进行相关审查。合同模板中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增加造价、工程验收及结算、审计、支付等相关内容,应符合学校相应制度的要求。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对于采购文件需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如遇反馈意见,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执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按照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采购方式有变化的,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重新报请学校研究决策。

第二十四条 采购信息发布

对于采用国家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采用公开比选、公开磋商、网上竞购、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相应媒体及学校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或采购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其中,政府采购或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信息或采购公告应在政府部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需要进入有形交易市场采购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采用公开比选、公开磋商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公告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等标期即公告开始之日至供应商响应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

采用网上竞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公告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日历日。

采用谈判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公告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日历日,等标期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第二十五条 踏勘

项目执行单位有踏勘要求时,应在采购申报时提出,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

踏勘活动一般采用自主踏勘或数字化替代方式,也可采用集中统一组织踏勘。采用集中统一组织踏勘,需参照在校内举办会议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不得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泄露潜在供应商信息;踏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采购报名截止日的次日,等标期延长2个日历日。

采用数字化替代方式实现踏勘的,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高清照片、视频及勘测数据(如地下管线图等),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在采购信息发布时向供应商发出,项目执行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答疑回复

对采购文件有疑问,或踏勘后需要答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答疑申请。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解答答疑申请中的技术问题,答疑回复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该答疑回复材料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织实施

对于采用国家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采用公开比选、公开磋商、网上竞购、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评审的组织实施,包括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磋商小组、谈判小组、竞购小组、采购小组等形式,下同)。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或纪要,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依据委托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网上竞购方式的项目,按照网上竞购系统平台的成交原则或办法,由竞购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发放

项目采购结果产生后,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在相应媒体及学校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属性项目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一个工作日;进入有形交易市场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非政府采购属性的工程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后,一般不再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合同文本起草

根据采购结果,应签署合同的,项目执行单位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依据采购文件(含答疑等)、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投标(响应)时的承诺、评审报告或纪要完善合同内容,形成合同文本草案。除此之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除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属性工程项目,和应急修缮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采购完成后,均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合同文本草案,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后,负责组织完成合同签署。

合同签署应在采购结果确定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属性项目的合同签署完成后,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及时做好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约、验收与支付

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执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完成合同的履约、验收、结算、支付等相关工作。

应签署合同但未完成合同签署的工程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启动实施,否则,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风险责任,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资料存档

采购资料是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效文档资料(包括电子资料),需遵守学校档案管理规定。采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采购申报材料、采购文件(含答疑、澄清纪要)、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谈判纪要)、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应进行合同签署的工程采购资料,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无需进行合同签署的工程采购资料,由项目执行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部门)要求,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

采购结果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向项目执行单位移交相关采购资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含答疑回复、澄清)、成交结果通知书(如有)或成交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投标(响应)文件。采购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完成采购资料整理归档;归档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资料有其他移交需求时,可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得同意后进行移交或复制。

第三十三条 应急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针对紧急抢修或因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的应急任务而实施的突发类非政府采购属性工程项目。

应急修缮工程项目在获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应急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无需进行采购申报、信息发布、结果公告,但应当对应急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留痕,妥善保存应急采购实施理由、采购决策、预算金额、供应商选择、采购价格、资金支付等材料,每半年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应急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台账,接受监督抽查。

应急处突排险任务完成后,需要继续进行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发起采购项目申报,获批后实施采购。

应急修缮工程项目无法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通过其他形式(例如:纪要、备忘、承诺、电子邮件等)对双方责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并妥善保留相关凭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五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程采购活动中所称的采购人,是指陕西师范大学,具体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履行采购职责。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代表,是指受学校委托,在项目评审现场代表学校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的具体人员。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一,应当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采购人代表的数量,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评审委员会组成规则确定。采购人代表一般由责任心强、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需求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具体人员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不少于项目评审需要人数,在项目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推荐,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后选派,必要时对推荐人员进行调整后选派。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是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权威机构,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委托进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第三方,代表学校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负责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活动中出现负面清单约定行为,被要求责令整改的,可以暂停代理业务。对于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等重大损失的,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如实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本办法开展工程采购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暂停相关项目采购的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9月1日学校第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2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22〕176号)《陕西师范大学零星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22〕38号)同时废止。